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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ABOUT
關於宿舍

Let’s go to know.

學生宿舍管理辦法

中國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

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29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
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11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
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3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
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6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
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1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


第一條

中國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輔導宿舍學生達成生活教育、自治自律目標,維護學生宿舍安全,提升住宿品質,使校內住宿生安心求學,特訂定「中國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

行政職掌:

一、學務處:綜理宿舍管理各項業務、行政協調、校內住宿生生活輔導等。
二、總務處:訂定宿舍租費、宿舍設備之修繕、保養維護、財產管理、水電用品供應、環境美化與事務員工派遣事宜。

三、會計室:宿舍租費製單與審核。

四、圖書資訊中心:網路架設與維護。

第三條

住校申請辦法:

一、本校設臺北校區女生宿舍,新竹校區男、女學生宿舍。


二、申請資格:

(一) 凡在本校就讀期間,均得依住宿申請規則申請,住宿申請規則另訂之。
(二) 患有法定傳染性疾病、精神疾病而有影響其他住宿生之虞,或經醫院(師)診斷不宜繼續住宿時,學校得取消住宿資格,並要求退宿。
(三) 臺北校區女生宿舍之申請資格,限戶籍設於臺北市、新北市及基隆市以外之一年級女生,符合資格者,始准予提出申請。
(四) 新竹校區男、女學生宿舍提供有意願住宿之學生申請。


三、申請方式及時間:
1. 本校宿舍依公告時間辦理現場或線上申請,申請人數超過床位時得辦理抽籤,並公告公開抽籤日。抽籤後未依規定辦理繳費,視同放棄進宿資格,得由備取同學遞補。
2. 臺北校區女生宿舍申請人數未額滿時,得開放由設籍於臺北市以外之一年級女學生申請。

四、學生宿舍床位由生活輔導組分配,一經確定,不得擅自移動或調換。


第四條

為有效管理學生宿舍,達成學生生活教育及培育學生參與公共事務能力,
得設宿舍自治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宿委會),宿委會設置要點另訂之。

第五條

住宿規則:

一、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,除依本條各款規定辦理外,政府相關法令或校

內法規另有規定,從其規定。
二、申請住宿,以一學年為原則,除休、退學及特殊因素者外不得退宿,中途申請退宿者,依據本校「收退費作業要點」辦理退費。
三、校內住宿生應按指定之寢室及床位就寢,未經申請許可,不得擅自更動床位。
四、個人物品、財物應自行妥善保管,宿舍不負保管及遺失賠償之責。

五、宿舍禁止攜帶任何違禁品、危險物、或易燃物品進入。
六、宿舍會客應於指定處所辦理,並不得留宿非住宿生。

七、生活日常用品、被褥及寢具需自備。
八、宿舍環境應保持整潔,並由住宿學生共同維護公共環境整潔。

九、門禁時間依本校公告為準。


(一) 門禁時間過後關閉宿舍大門,及會客廳用燈。門禁期間應維持宿舍室內安寧,住宿生不得外出,或有其他妨礙公共安全行為。


(二) 校內住宿生逾時返舍頻繁者,視夜歸情況列入追蹤輔導名單,必要時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。


十、校內住宿生若須外宿,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始可外宿。未經核准外宿,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。
十一、為確保用電安全。校內住宿生禁止在寢室內使用高耗能電器產品,例如電爐、電鍋、電湯匙、除濕機等產品。
十二、校內住宿生對所分配使用之公物,如冷氣遙控器、個人座椅、市內電話機等,負有保管責任,若因人為因素損壞或遺失,應依物品、設備維修或重新購置之市場價值賠償。
十三、寒、暑假期間或申請退宿同學,應將宿舍個人物品搬出,並將室內環境打掃清潔,經輔導員檢查合格後,始完成離宿手續。離宿手續,依宿舍申請規則辦理。
十四、寒暑假期間僅提供暑修、校內工讀、校內活動及研討會之學員及帶隊師長申請住宿,宿舍租費由總務處另行訂定之。經專案申請同意者不受此限。
十五、新竹校區原住宿之應屆畢業生於畢業考後,學期尚未結束前如欲繼續住宿者,其生活規範與在校生同。
十六、校內住宿生於住宿期間之獎勵或懲處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。

十七、應令退宿學生不得再申請住宿。


第六條

生活輔導組及宿舍輔導員得不定期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,實施各宿舍例行性檢查、防災演習活動。 實施前項例行性安全檢查及防災演習活動,應於事前公告或書面通知,校內住宿生應配合實施。


第七條

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,報請校長核定,自發布日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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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宿舍收退費標準

中國科技大學收退費作業要點

中華民國102年09月09日行政會議訂定

中華民國103年03月24日行政會議修訂

中華民國103年09月22日行政會議修訂

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行政會議統一修訂文字

一、中國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使相關收退費有所依循,特訂定「中國科技大學收退費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本校之各正式學制班別(含大學日間部、進修部、進修學院、進修專校)應依下列規定比例,辦理退費:

(一)學生於學校公告之全校正式上課日(以下簡稱上課日)前申請休、退學者,應免繳費;已繳費者,全額退費。

(二)學生於上課日(含)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、退學者,其採學雜費制者,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;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,退還學分費、學雜費基數(或學分學雜費)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。

(三)學生於上課日(含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, 其採學雜費制者,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;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,退還學分費、學雜費基數(或學分學雜費)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。

(四)學生於上課日(含)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、退學者,所繳各費,不予退還。前項所定學校公告之全校正式上課日及學期之計算等,依本校正式報部備查後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。

第一項所稱其餘各費,係指學雜費、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、學雜費基數以外之各項費用及代收代辦費。

三、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,其休、退學時間應依學生(或家長) 向本校教務處正式提出休、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;其屬勒令退學者,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。但因進行退學申復(訴)而繼續留校上課者,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。前項所稱向本校教務處正式提出之計算基準日,以學生備齊要求文件、證明,連同休學/退學申請表交由教務處承辦人員之收件日為基準日。休、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;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,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。

四、代收代辦費之退費,如有其他特殊情況,得按實際情況處理。

代收學生活動費者,依中國科技大學學生活動費收退費作業要點處理。代收平安保險費者,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辦退費期限自每年10月01日起不再退費,第二學期申辦退費期限自每年03月01日起不再辦理退費。代收健康檢查費者,退費依學校衛保組公告之健康檢查日為最後退費日,如有特殊情況,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簽核申請退費,逾時不予退費。

五、住宿及退宿之住宿費用計算方式如下:

(一)中途申請住宿者:住宿費用按月計算,一學期以4.5個月計算為原則,若於每月15日前住進則以整月計,若於15日以後住進者則按半月計算,保證金及住宿相關費用採全額收費。

(二)申請退宿:

  1. 住宿費退費依第二點退費標準計算退費。

  2. 宿舍網路費一律不予退費。

  3. 宿舍保證金經申請確認有住宿床位者,辦理退宿者一律不退還保證金。

  4. 其他住宿相關費用採使用者付費原則,依住宿者實際使用金額採多退少補計算其費用。


六、停車及退費之停車費用計算方式如下:


(一)中途申請停車證者:不論何時申請停車證一律繳交全額停車證費用,除特殊情況申請專案經校長核准通過者,得依簽案辦理。

(二)中途申請退費:依第二點退費標準計算退費。


七、延修生收費方式,依學校規定得採學雜費制或學分學雜費制辦理,其退費方式,依第二點規定之退費比例辦理。


八、如有特殊班別之學生申請休、退學者,其退費辦法原則依第二點辦理退費,如有其他情況以專案簽核調整辦理相關退費作業。


九、寒暑假修課學分費之退費,如學生於開課前提出退費申請,將全額退費;學生如於開課後始辦理退選而申請退費,退費原則依第二點規定辦理。

十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自發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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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舍公約

中國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生活公約

中華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宿舍會議修訂

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宿舍會議修訂

中華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宿舍會議修訂

中華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宿舍會議修訂

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學生宿舍幹部座談會議修訂

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學生宿舍幹部座談會議修訂

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學生宿舍幹部座談會議修訂

中華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學生宿舍幹部座談會議修訂

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學生宿舍幹部座談會議修訂

1. 中國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為全體住宿生共享,應以安全為首要,次為維護良好生活學習環境。

2. 於開學後一週內選出戶長,若未選出者,將以抽籤方式決定,戶長需協助管理每戶同學公共區域 (交誼廳、陽台、電梯前)之整潔,請住宿生務必遵守戶長之安排。

3. 宿舍整潔為全體住宿生共同維護,寢室內務應以整齊、乾淨為主也請保持公共區域(交誼廳、陽 台、曬衣場、各戶走廊)之整潔,請勿放置個人物品(例如:鞋子、垃圾、寢具、腳踏車等); 掃具請統一整齊放置於陽台,經查獲懲處生活教育 6 小時,屢勸不聽者懲處申誡兩次。

4. 戶內公共物品(交誼廳桌椅、掃地用具等),嚴禁搬入寢室內佔為己有,造成他人不便,凡經查 獲者,懲處申誡兩次。

5. 宿舍提供冰箱、微波爐、電鍋等服務請遵守各公物之使用規定,違者懲處生活教育 6 小時,屢勸 不聽者懲處申誡兩次。

6. 為保障住宿生的安全,住宿生不得攜帶高耗電電器用品(如:電湯匙、電磁爐、電鍋、烤麵包機、 電暖器、小型電冰箱、電視等),違者懲處小過乙次,且該電器用品一律沒收至管理室暫管,期 末歸還。

7. 住宿生嚴禁攜帶違禁物品(例如:煙、酒、酒精類飲品、檳榔、刀械、菜刀、打火機、棒球棍、 煙灰缸、瓦斯爐、鞭炮類製品、麻將組、線香類物品,及其他足以危及安全的物品等),在宿舍 內如有抽菸、喝酒、嚼食檳榔、酒後發酒瘋、打架鬧事、打麻將等不當之舉動,如經查獲,懲處 小過乙次,該違禁物品將由宿委會人員沒收至管理室暫管,期末歸還。

8. 個人之嗜好,以不妨礙他人為原則,若有違犯者,將依學生獎懲條例及學生宿舍生活公約辦理。

9. 偽造宿舍公告或隨意張貼未經宿舍管理室許可的活動文宣,如經查獲懲處生活教育 6 小時。

10. 撕毀公告、宿舍標語、公物清單標誌者,如經查獲依校規懲處生活教育 6 小時。

11. 冰箱清潔時間為每周六(A 棟中午 11:30/B 棟下午 14:00),將不定期檢查,請同學們務必遵守冰 箱使用規則,若有同學未遵守規定及蓄意丟放垃圾及過期品在冰箱,違者懲處生活教育 6 小時。

12. (一)宿舍公物(例如:電梯、電視、樓梯、磁卡機、攝影機、飲水機、脫水機、各式販賣機、微 波爐、鐵窗、欄杆、鐵捲門等等)為宿舍公有物品,不得任意破壞,破壞宿舍公物經查證屬 實,除須負賠償責任外,並懲處小過兩次。 (二)戶內公物遭破壞,該肇事者除懲處小過乙次外,還須負相關賠償責任,若肇事者無從追查則 由該戶全體住宿生共同分攤賠償。 (三)無故打開或破壞逃生窗及鐵捲門、安全門、電氣室者,經查證屬實,懲處小過乙次外、破 壞處還須賠償相關維修費用,累犯者強制處以退宿並加重處分。

13. 未於指定時間內依正常手續辦理進住及退宿者,懲處申誡兩次。

14. 為確保住宿生安全,宿舍嚴格實施門禁,門禁時間為 23:30,若有特殊情況(非個人因素)者, 請於門禁前撥打宿舍櫃台電話,向宿舍管理人員報備。 ※未經報備而於門禁時間(23:30)後返回者:懲處生活教育 6 小時。

15. 門禁過後,若以不當方式(如爬窗、鑽欄桿等)進出宿舍者,經查獲懲處小過乙次,如因此項行為 而使公物遭到人為破壞,則須另負其相關賠償責任。

16. 住宿生嚴禁帶非住宿生進入宿舍,經查證屬實將依校規懲處小過乙次,累犯者則強制退宿並懲處 大過乙次。

17. 每日 23:30 後,即為宿舍寧靜時段,住宿生享有安靜作息的權利,請勿大聲喧嘩,於公共區域活 動也應保持安靜,以免干擾其他同學作息如經他人舉報,管理人員會先行勸說若屢勸不聽者記小 過乙次(附註:宿委會及管理人員依規定查房則不在此限,但應以安靜為原則)。

18. 為了全體住宿生的權益及安全,嚴禁同學私下複製鑰匙,如經查獲懲處小過乙次。

19. 住宿生若將磁卡(學生證)或鑰匙遺失,請主動洽詢各宿櫃檯,鑰匙的工本費 70 元需自行負擔。

20. 住宿生磁卡為學生證,不慎遺失損壞,除至教務處辦理更新外,應告知宿舍管理室同步更新資料, 請同學隨時攜帶宿舍鑰匙(戶門、寢室門、抽屜、學生證),若須管理人員協助開門,登記達三 次者,將懲處生活教育 6 小時。

21. 基於住宿生享有宿舍安靜之權利及宿舍衛生考量,宿舍嚴禁飼養寵物,如經查獲懲處小過乙次, 屢次在犯者強制退宿並加重處分,離宿查獲丟棄寵物,全寢懲處大過乙次。

22. 寢室床位既經排定,非經申請核准,不得擅自更換寢室床位,經查獲懲處生活教育 6 小時,並立 即恢復原排定之床位。

23. 寢室人數依規定應以四人為一間(特殊狀況除外),基於住宿生的安全考量,若未達 3 人以上, 學校有權調整寢室床位。

24. 管理人員將於每周點名時進行違禁品檢查,請同學務必配合。

25. 寒假離宿時,請將桌面、書架、廁所,層架淨空不可放置物品。

26. 暑假離宿時,需將寢室全部淨空,並將房間打掃乾淨。

27. 請勿將個人物品擅自佔用寢室空床位及所屬空間。

28. 本公約內容之修訂或未列之項目,皆須經學生宿舍幹部座談會出席討論決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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